由於台北市府法規會開罰,Apple公司同意讓購買App(手機應用軟體)的台灣消費者獨享7日無條件退費的權利。這次事件讓大家重新注意到台灣《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郵購買賣之消費者享7日鑑賞期,期滿前得不附理由退回商品並要求退費,隨著科技進步,該法並將郵購買賣文義延伸適用於網路購買之產品,只要於網路購買時消費者無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前述鑑賞期及退費規定。
相較台灣的「七日退費」,大陸則流行「三包」:這是依1995年8月25日頒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列舉部分商品,可適用商品包修、包換、包退,簡稱三包。按該規定,產品賣出後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則可選擇換貨或者修理。而針對未在該規定目錄上的商品,則回到大陸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該法雖對郵購買賣有一些規範,但未提供鑑賞期及無條件退費機制,也未規定郵購買賣是否適用於網路交易,因此對於網路交易,如發現商品有瑕疵,目前消費者只能依《合同法》事後追究賣方違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