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二)各承辦銀行代表一至二人。
(三)產學界專家代表二人。
前項各款所定之審查委員,應建置委員資料庫,並按排定順序依序輪流出席。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除召集人外,每次排定5位外聘委員出席,應有排定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出席,始得開會;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辦銀行辦理貸款事宜。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一)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四)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會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支給出席費,並另支付交通費。
二、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流程如附錄一),由各分行先填列「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如附錄二)向本會查詢是否為重複申貸案件,再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如附錄三)進行初審(含實地審查)通過後,擔保貸款部分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自行評估是否送本會聯合審查,若是,請各承辦分行將申請人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初審檢核表、申請人聯徵資料,函送本會進行聯合審查;若否,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三、信用貸款申請案件經聯合審查通過者,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未經聯合審查通過者,亦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附錄一:青年創業貸款辦理流程
說明:
1. 申請人向各承辦分行提出貸款申請,銀行接到申請案後可以傳真向本會查詢是否為已申請案(查詢表如附錄二),本會接到傳真查詢表後,以創業青年及其配偶以及事業負責人之身分證字號透過現行之青創貸款資訊系統查詢是否為已申請案,並將結果告知查詢銀行。
2. 銀行依「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輔導青年創業要點」及本會提供「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如附錄三)進行初審(含實地審查)通過後,擔保貸款部分可逕行設定擔保品及保險後撥款。信用貸款部分由各承辦分行自行評估是否送本會聯合審查,若是,請各承辦分行將申請人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初審簡核表、申請人聯徵資料,函送本會進行聯合審查;若否,可由各承辦分行逕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3. 信用貸款申請案件經聯合審查通過者,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後撥款;未經聯合審查通過者,亦由本會轉請各承辦分行送信保基金提供八成信用保證後撥款。
4. 承辦銀行辦理青創貸款案件,應請申請人填列「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備用,一份於獲貸後轉寄青輔會建檔備查。
5. 承辦銀行所受理之申請案件如未能於二個月內獲貸,應以傳真方式通知青輔會,由申請人於貸款有效期間(所創事業未滿三年)內,得向另一家銀行繼續提出申請。
6. 所有青創貸款獲貸案件月報表仍應由總行彙總後函送青輔會。
附錄二:青年創業貸款申請案件查詢表 編號:
TO: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傳真:02-23567908 、23567918
編審:李台紅小姐 電話:02-23566330
地址:台北市100中正區徐州路五號13樓青輔會第一處
查詢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行
電 話:( )________________分機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
查詢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時__________分
事業體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統一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 □ □ □ 縣(巿) 鄉(鎮巿區) 村(里)
街(路) 段 巷 弄 號 樓
創業青年姓名: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 申貸金額:□信用□扺押_____元
創業青年配偶: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
負責人姓名:_____________身份證字號:______________申貸金額:□信用□扺押_________元行業別:□服務業 □農業 □工業
查詢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查詢結果:□已獲貸 □正申貸中 □曾申請未獲貸
□未曾申請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回復時間: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時_______分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辦理結果:□已核貸______萬元___年___月___日 □退件__年__月__日
承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主管:____________________
附錄三:青年創業貸款分行初審檢核表
________________ 銀行 營業單位:
借 戶
姓 名 申 貸
金 額 申 請 日 期
身 分 證 號 碼
壹、 貸款資格檢核項目:
□ 1.年齡20歲至45歲且具有工作經驗者。
□ 2.服役期滿或依法免役者。
□ 3.為所創事業負責人或出資人,且不得得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具博士、碩士班研究所及進修推廣部或在職專班
學生之身分,不視為任職之情事。
□ 4.所創事業如需個人專業證照者,須為該證照之持有人。
□ 5.過去3年內受過大專校院或政府自辦、委辦或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所開辦20小時以上創業輔導相關課程。
□ 6.申貸金額不得超過登記出資額。但所創事業無須辦理登記者,不得超過自籌資金。
□ 7.夫妻共創同一事業者限由一方提出申請,其出資額可合併計算。
□ 8.事業體原始設立登記未超過三年。
□ 9.須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行業其申請人(等)所登記之出資額應佔該事業實收資本額半數以上。
□ 10.事業負責人如未提出申請,仍應符合以上1~4之規定,且應出具同意書同意其他出資人申請貸款投資,並負連帶保證責任。
□ 11.同一事業體(含本次)貸款總額未超過1200萬元,其中無擔保貸款未超過300萬元。
□ 12.本項貸款應用於所創事業之資本性及營業直接有關之支出,不得移作他用。
□ 13.徵提青年創業貸款計畫書二份、申請人資料、所創事業資料。
貳、 貸款額度評等表:
序號 級距與評分
項目 第一級 分數 第二級 分數 第三級 分數 第四級 分數 得分
1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 5年以上 10 3年~5年(不含) 8 1年~3年(不含) 6 未滿1年 2
2 營業場所自、租用 自有(含○1事業體○2負責人及其配偶、子女○3出資人) 10 負責人之直系血親親屬持有 8
租用 5
3 抵押貸款或信用貸款的保證成數 抵押貸款提供十足抵押品 60 信貸九成以上 50 信貸八成以上 45 其他 15
4 借戶或連保人資力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無設定抵押權或已設定本行抵押權 10 借戶(含事業體)有不動產已設定他行抵押權或連保人有不動產 6 借戶及連保人均無不動產 3
5 授信往來 本行、他行授信滿二年往來正常 10 本行、他行授信滿一年往來正常 7 本行、他行授信滿六個月往來正常 5 新往來戶 3
6 借戶(含事業體)無擔保授信總餘額 20萬元以下 10 21萬元~30萬元 7 31萬元~40萬元 5 41萬元~50萬元 3
7 借戶(含事業體)聯徵被查詢次數 2個月內查詢次數
0-2次 5 2個月內查詢次數
3-4次 2
合 計
得分合計 80分以上 76~79分 71~75分 66~70分 61~65分 50~60分 49分以下
最高貸款額度 100萬元 90萬元 80萬元 70萬元 60萬元 50萬元 不予承作
說明:1. 本表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2. 借戶從事本業或訓練經驗之認定,依客戶檢附之資料經營業單位實地查證後,於徵信報告中敘明作為評分之依據。
3. 提供十足擔保者,得免予以評等,每人每次最高貸款額度為因新台幣400萬元。
4. 擔保品定義為定存單及符合本行授信案件授權要點規範擔保授信之擔保品。
5. 授信往來正常係指查詢聯徵中心B33、B66還款紀錄代號皆為「0」「X 」或僅有一次延遲繳款15天以內之紀錄。
6. 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係指查詢聯徵中心借戶在本行授信額度(不含本次借貸)及其他金融機構無擔保貸款餘額合計數。
7. 查詢次數係指不含信用卡業務之新業務查詢家數(含本次)。
8. 如借戶無合適之評分級距,則該項分數以零分計算。
9. 經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輔導培育企業之創業青年,得依評等之最高貸款額度乘以150%範圍內予以辦理核貸。
10. 本貸款額度依青年創業貸款檢核書之貸款額度評等表予以評等後,於該評等之最高貸款額度內承作;惟經評估資信良好,營運穩
健且具償還能力擬提高貸款額度者,營業單位得述明承作理由陳報總行(含區域授信中心)核准後辦理。
11. 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申貸金額。
12. 本表未盡事宜,悉依各承辦銀行徵授信、中小企業信保基金及青創貸款之相關規定辦理。
13. 本表僅為各承辦銀行對申請人徵信評分使用,不對外公開;另覆核人員應確實督導經辦覆核填寫,並負覆核之責。
實地訪視人員: 經辦: 覆核:
出自: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http://www.nyc.gov.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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